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
2017年06月06日
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
来源:慈科〔2017〕24号阅读: 109发布时间:2017-06-06
各镇(街道)经发办(局)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,各有关单位:
为加快推进“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”,以创业带创新、促转型、提增量,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根据《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甬科高〔2013〕99号)相关规定,现将2017年我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1、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,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(要求2012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);
2、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;
3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,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%以上;
4、有较强的创新意识、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;
5、注重技术创新,主导产业符合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或《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》。
二、认定流程
企业登录宁波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网站http://www.nbstf.org.cn进行注册申报,经各地归口管理部门初审,由慈溪市科技局进行认定,详细操作流程见附件。
三、认定时间安排
全年安排两批认定工作,其中:
第一批截止时间:2017年6月28日
第二批截止时间:2017年9月28日
四、其他事项
1、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后,可申报智团创业计划项目支持,并可择优推荐为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。同时可按照《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》(甬科高〔2014〕70号)申请由宁波市科技局、慈溪市科技局与科技银行三方合作共建的非抵押、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,或申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的跟进投资。
2、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后,可向我局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,用于抵用一定比例的检验检测、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费用。
慈溪市科技局联系人:茅连行
电话:63961313
附件:企业申请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备案操作说明_9154
慈溪市科学技术局
2017年6月6日